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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志编纂志》光盘版|年鉴光盘版|志书光盘版

作者:江苏锐德 2018/6/1 11:11:47 人气:

《西安市地方志编纂志》凡例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系统记述西安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重要成果。在全面记述西安方志历史的基础上,重点记述新编社会主义新方志,突出具有代表性和重大意义的志书,体现地方志事业发展不同阶段的基本特征,使《西安地方志编纂志》成为一部观点正确、资料翔实、特点鲜明的高质量专业志书。
二、体例结构
本志采用章节体,运用述、志、记、传、图、表、录等多种载体,以志为主,图、表穿插其中,附录、索引附置于后。层次结构设篇、章、节三级,部分内容含量大的节下以黑体字分段,以最后一级为记述实体。
三、记述范围
本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现行西安市行政区划为准,凡属现行西安市行政区划内或涉及现行西安市行政区划的修志活动均属本志记述范围。修志成果包括地记、图经、志书、年鉴及市直机关编纂的具有志书性质的地情书籍,其中志书包括方志、市志、区县志、市级专业志、区县级专业志、乡镇街道志、村志、企事业单位志、其他志等。
本志编纂过程中,对地域部分区县谱牒编写及收藏情况的资料进行了同步搜集整理,现一并专列篇章记述。
四、记述时限
本志记述时限上至本地域的地方志起源发端,下限一般截至2012年底,个别情况记述有所下延,编纂成果部分下延至2014年。记述当代人物时,凡2012年底之后仍任职者,以记述其任职起始而空缺末端表示,如(2005~  );人物简介亦循此例,凡在世人物仅记生年,如(1935~  )。
五、文风文体
本志采用语体文,记述体,文风力求朴实、简洁、流畅。寓褒贬于记述当中,述而不作。
六、名称称谓
各种事物名称在第一次出现时一律采用全称并括注规范的简称,后文用简称。西安市、区县级修志机构在第一次出现时用全称并括注规范的简称,后文用简称,如西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简称市志编委会),西安市地方志馆(简称市志馆),西安市地方志办公室(简称市志办)。区县级修志机构名称亦循此例。历史地名使用当时名称并括注今地名。称谓一律使用第三人称。除引文外,人物均直书姓名。
西安市的盩厔县与鄠县,因文字生僻,1964年9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分别改用同音字“周至县”与“户县”。本志在表述时以此时间为界分别记述,此前用“盩厔县”与“鄠县”,此后用“周至县”与“户县”。
七、标点符号
除引文和特殊情况使用繁体字外,其余均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依据,使用标准的简化字书写。标点符号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30日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标点符号用法》为依据(GB/T 15834—2011)。数字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颁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835—1995)为准。
八、纪年书写
清代及其以前采用历史年号纪年,农历纪月日时用汉字书写,括注公元纪年。民国时期采用民国纪年,用汉字书写,括注公元纪年;以公历纪月日,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采用公元纪年,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九、引文注释
引文力求忠于原著。如原文有错别字照录,将改正字置于其后括号内,散佚的文字用“□”充填。注释主要采用页下注,对句中个别词语作简单注释的,采用文内注。
十、人物收录
本志方志人物篇采用人物传略、人物简介、人物表三种形式。
人物传略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主要收录民国以前的西安籍修志名家、西安修志名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已故西安修志事业的开创者与事迹突出人物。传略人物按卒年先后序次排列。
人物简介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市、区县两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市级地方志机构领导人员;有突出贡献的地方志专家,市志、区县志和年鉴主编。简介人物按出生年先后序次排列。
人物表收录荣获过共和国时期市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的修志先进人物和参加市、区县志、年鉴编纂的主要责任人员。表列人物按表彰时间先后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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